|
Title |
|
Korean IP News No. 71 in Chines |
|
Author |
|
KH |
|
Post Date |
|
2023-04-17 |
|
Read |
|
4769 |
|
Attach File |
|
- |
|
1. 退休人员泄漏商业秘密占一半 -韩国专利厅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调查结果- -窃取创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占比为5.2%- -遭受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损失的企业占3.9%- 根据调查显示,在国内企业遭受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中,退休人员泄露的比率占到了一半以上。 4月5日(星期三)韩国专利厅公布了《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调查》结果。 本调查自2021年起每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第2条第4款进行,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政策的基础资料。 本次调查对8269家韩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持有状况、遭受损失情况、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识及经历等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概要》
◎调查对象:人数在10人以上的8269家韩国企业 ◎调查时间:2022年6月-11月 ◎调查内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持有状况及遭受损失情况,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历等 ◎调查方法:与调查员进行非面对面(电话、网络、传真)问卷调查 商业秘密相关现状
根据调查显示,韩国企业中76.8%的企业回复拥有商业秘密,而在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中,最近5年(2017~2021)遭受过商业秘密泄露损失的企业为1%。 从商业秘密泄露的类型来看,退休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最高,为51.2%,其中约谈退休人员,接受“保密协议”等管理措施仅占44.8%,因此,为保护商业秘密,构建退休人员管理系统迫在眉睫。 按行业划分,泄露商业秘密比例最高的是制造业(2.3%),例如因韩流热潮而收到关注的“K-Food”、食品和饮料,韩国主力产业半导体等电气电子产业(2.1%)紧随其后。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现状 过去5年(2017~2021)韩国企业直接经历或间接目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比例为5.2%。 从行为类型(多项选择)来看,模仿商品形态占比最高,为2%,近期喜欢奢侈品的人群增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带动非接触产业的发展,网络消费激增的效应似乎也随之而来。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相关现状 韩国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比例为22.2%。关于持有的权利类型(多项选择),专利权最高,为18.9%,其次是商标权(6.9%),外观设计权(4.8%)。 在持有知识产权的韩国企业中,最近五年(2017~2021)遭受过知识产权侵权的企业比例为3.9%,其中遭受商标侵权占比最高,为1.7%。 分析认为造成商标侵权如此之高的原因在于假冒产品通过SNS、网络市场等线上平台的流通增加,导致商标侵权损失也大幅增加。 从韩国知识产权保护院通过自身收集(监控)的线上销售平台(open market)暂停销售情况来看,从2020年开始大幅增加,2022年达到24,687件,比2019年增长了3倍以上。
2. 韩国将设立专门负责半导体的审查局 -由167人组成的【半导体审查推进组】于11日开始启动- -通过快速、准确地审查,以支持韩国企业确保超差距技术-
韩国专利厅和行政安全部表示,对韩国专利厅体制进行修改,于4日国务会议上通过成立“半导体审查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专门负责审查半导体技术。 《对韩国企业的影响》 面对主要国家为加强半导体产业竞争力而展开的激烈竞争,如重组半导体供应链、扩大设施投资等,韩国新成立的推进组包含了政府对韩国企业核心半导体技术构建先发制人的保护体系的明确意愿。 如果推进组从本月开始正式启动,包括制造、组装工程、材料、设备等在内的全部半导体领域实现全面审查,期待韩国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能够具备专利网。 此外,167名专门审查官对申请技术进行精密审查,并及时确保权利,期待基于高新技术专利,期待韩国企业为持续保持世界(全球)超差距优势作出贡献。 《推广背景》 3月,韩国专利厅聘请了30名私人半导体专家作为审查员,以防止技术泄露及提供迅速、准确的专利审查结果。 但是由于现有的半导体审查员分配到电气(设备、工艺)、化学(材料)和机械(设备)局,即使投入新人力,也很难将审查力量聚集在一起,产生协同效应。 此外,虽然3纳米以下等高新工程技术陆续登场,但由于半导体审查专门组织不完善,在系统保护韩国企业的核心技术方面存在局限性。 因此,韩国专利厅一直在公共行政和安全部就建立半导体专门审查机构的计划进行磋商,将现有的审查员和新人员集中在一起,通过扩大半导体优先审查、缩短审查处理周期及提高三人协议审查结果,积极支持“半导体等核心国家战略技术保护、培养”等尹锡悦政府的国家重点项目,成立了推进组。 《主要推进内容》 组织及组织实施条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设立和运用专门负责半导体的审查局(推进组) 随着推进组的成立,专利审查局将由5个组扩编为6个组。推进组由6个科室和小组组成,为此,决定移交给电气通信审查局所属的3科室,同时新设3个可通过降低机构运营成本设置的总人工成本组。 *(重组前)专利审查企划局、融复合技术审查局、电信技术审查局、化学和生物技术审查局、机械和金属技术审查局 → (重组后)5个专利审查局+半导体审查推进组 ②局单位机构名称变更 为了符合数字转换(DX)时代的宠儿,处理人工智能(AI)、大数据、物联网、智能机器人、无人驾驶等高新技术的融复合技术审查局的职能,更名为“数字融合审查局”。 在顺应数字化(平台)政府实现的同时,为了让政策需求者更容易理解专利、商标等庞大的产业财产权信息、资料(数据)的管理、活用政策的机构特性,将信息客户支持局更名为产业财产权信息局”。
3.标准必要专利,现在不难啦 -国际知识产权研修院接收标准必要专利培训申请-
国际知识产权研修院宣布,于4月10日(周一)至14日(周五)接收以产学研、专利代理人等普通人为对象的标准必要专利培训申请。 *专利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技术,该技术对相关产品的生产至关重要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网站(http://iipti.kipo.go.kr)申请,培训人员为50名左右。该培训计划于5月16日(周二)至18日(周四)在国际知识产权研修院(大田儒城区)进行面授。
----------------------------------------------【标准必要专利培训主要内容】 ◎主要标准化机构(国际电信联盟(ITP)等)投稿书制作方法等国际标准化基础 ◎研究开发(R&D)、标准化各阶段确保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及案例 ◎分析移动通信、影像电子信号转换技术(编解码器)等主要技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与国际标准内容是否实际匹配(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 *实践 *如果相互不一致,则很难认为该专利是标砖必要专利
该培训于今年首次开设,是配合政府为引领电子(数字)转换和碳中立时代的标准化政策,通过加强产学研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实务能力,有望为韩国专利技术的国际标准化作出贡献。 韩国专利厅计划在培训结束之后,积极听取学生的意见,将其打造成以需求者为中心的名牌教育课程。
4. 专利电子申请服务,更加方便快捷 -提高制作审判文书的便利性,提供登记原本真伪验证服务-
今后将重组在线专利申请或审判请求程序,使其更加方便快捷。 韩国专利厅宣布,从12月开始提供完善后的电子申请服务,以便专利顾客通过专利(www.patent.go.kr)更容易申请专利。 期待申请人能够更方便地制作审判文件,更方便地在线接收和浏览专利文件,更方便地验证登记原本的真实性。 1)请求线上审判时,完善了能够简单准确地制作审判文件的功能。 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记载,实现必要信息的自动输入功能,在提交前检查是否存在缺陷,提供错误自检功能。 *约38%的审判申请被通知改正,其中约17%因程序上的缺陷作出“驳回”或“无效”处分 此外还提供100多种审判表格,并根据表格的性质和权利类型进行分类,以便于查找。 2)强化在线接收、阅读专利文件的功能。 目前,如果通过邮寄送达专利文件,就不能在网上接收该文件,但今后即使通过邮寄送达专利文件,也可以在网上接收该文件,还可以接收100MB以上的大容量文件。 另外,计划完善专利顾客无需另行申请阅览专利文件,即可随时通过“通向专利”方便地查询相关文件的功能。 3)完善验证登记原本真伪服务。 专利评级机关等组织为了能够实时查询登记原本相关信息,将开发并提供用于确认登记原本真伪的调试工具(API接口),并完善在“通向专利”上公布时间的登记原本信息和权利变更内容,以便实时确认“通向专利”上的登记原本信息和权利变更信息。 *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标准化提供数据输入/输出方法,使现有系统内部的信息在其他系统中也能使用 同时,韩国专利厅就电子申请服务完善问题,积极反映用户的意见,计划全年举行专利用户座谈会和运营线上意见征求平台。
5. 我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因他人使用而出名的话…? -韩国专利厅制定对驰名商标的在先使用者保护规定-
《案例》
A商标 A’商标 (产品:玩具) (产品:玩具) 在先使用人甲 ← 在后使用人乙 禁止使用警告 (获得知名度)
◎甲为在韩国专利厅申请商标注册,而是使用名称为“G”的商标销售玩具。 某一天,乙偶然发现甲使用的商标与其公司注册商标非常类似,并通过电视广告和社交媒体(SNS)等方式推广,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并在国内玩具领域销售额排在第一,在韩国广为人知。 此后,甲从乙处收到了禁止使用商标“G”的警告函。
从今年9月29日开始,首次使用与韩国广为人知的他人商标(以下简称“驰名商标”)相同、类似的商标的人,再没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韩国专利厅宣布,包含上述内容的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3月28日(周日)公布,并将于9月29日(周五)起实施。 在法律修改之前,即使自己先使用了该商标,与该商标相同、类似的他人商标开始出名之后,也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在先使用者不得不承担废弃、更换产品或营业场所等经济损失。此次修订发是为了改善这种不合理的情况,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 但是,即使引入上述规定,在先使用者也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等,无法积极行使权利。因此,为了将自己使用的商标作为积极的权利得到认可,最好先于他人申请并获得商标注册。 为了防止可能因驰名商标和在先使用者的商标共存而发生的消费者误认、混淆,修订法还规定,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可以向在先使用者申请防止误认、混淆所需的标识。 此外,对禁止盗用创意的诉讼时效,明确规定为自认识到盗用创意行为之日起3年,或者自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之日起10年。预计创意交易关系将更加稳定,有助于创意的利用和传播。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调查中,将现场调查的主体扩大到文件、书籍、产品以及电子文件等在内的“资料”,还修改了商业秘密原件认定机构将从国家领取的补助金用于其他目的时,进行强制回收的规定。
6. 提前确认海外专利纠纷 -开通出口企业的专利纠纷探测仪(雷达)、“专利纠纷危险警报系统”- -电子(数字)信息通信、半导体等14各领域的专利纠纷风险较高- -提供专利纠纷高风险专利名单(list)、专利纠纷应对要领等-
通过“专利纠纷危险警报系统”,可以一眼掌握韩国出口企业造成巨额诉讼费用和出口中断等损失的海外专利纠纷风险。 韩国专利厅表示,为了预防出口企业的专利纠纷,于3月28日(周二)开通“专利纠纷危险警报系统”(ipalert.koipa.re.kr)。 “专利纠纷危险警报系统”将整个技术领域分为37个,按照技术领域类别,将在美国市场的专利纠纷危险程度分为“非常高”、“高”、“普通”、“低”四个阶段。 “专利纠纷危险警报系统”显示,在美国,电子(数字)信息通信、有无线通信、计算机、半导体、医药、生命工学(生物)等14个技术领域的专利纠纷危险程度较高。(以2022年为准) 专利纠纷风险程度为“非常高”的技术领域有电子(数字)信息通信;经营、金融、商务信息技术(IT)系统;声音(音频)、影像;有无线通信、计算机等五个领域。 专利纠纷风险程度为“高”的技术领域是半导体;通信零件(模块)、电路;医药;控制技术;有机精密化学;电气设备;医疗技术;生命工学;热处理工程、装置领域。 想要预防专利纠纷的企业可以利用“专利纠纷危险警报系统”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助项目。 在“存在争议的专利信息”中,按技术领域提取并提供了美国专利中约10,000件存在争议风险的专利(约占美国350万件专利的0.3%)。 在“企业纠纷危险诊断”中,还提供按技术领域在美国引起大量专利纠纷的外国企业名单(按技术领域划分为30家)。 所在行业专利纠纷风险较高的企业,可参照各纠纷风险等级的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准备。此外,如果需要专利代理师等国内外专家的帮助,可以利用韩国特许厅通过韩国特许厅提供的专利纠纷应对支援项目进行保护。 今年2月参加企业演示会的通信领域甲公司表示:“在国外付费网站也没有看到过提供各技术领域纠纷风险警报、纠纷危险专利或企业信息的内容,非常期待此次的‘专利纠纷危险警报系统’”。 声音(音频)、影像领域的乙公司和医药领域的丙公司也表示:“预计专利人力不足的中小、中坚企业可以提前知道专利纠纷的风险,达到提前应对纠纷的效果”。
7. 韩国专利厅为韩国企业举办知识产权保护说明会 -企业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制度介绍(3.31.)-
韩国专利厅与大韩商工会议所、韩国知识产权保护院共同举办了“韩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说明会”。 随着中小企业技术窃取和泄露事件的增多造成损失不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此次说明会中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的介绍,解决了韩国企业家的疑问,促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说明会中,发表了1)为韩国企业创新成长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2)为保护知识产权政府支援项目,3)知识产权犯罪调查现状及发生侵权时举报程序的介绍和政策方向。 韩国专利厅产业财产权保护合作局局长表示:“希望韩国企业家能够有效利用此次说明会,韩国专利厅也将积极支持韩国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 另外,任何感兴趣的企业家都可以免费参加说明会,只要在大韩商工会议所网站(www.korcham.net)的活动/教育公告栏上在线申请即可。
|
|
|
|
Prev |
|
Half of trade secret leaks by retirees.(News Letter No. 503)
|
|
Next |
|
If an unregistered trademark which I used has become famous as it is used by others.(News Letter No. 5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